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105,投小,489,201703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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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投小字第48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潘俊彥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澄清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2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萬肆仟陸佰貳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4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張家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連歆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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