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105,投小,490,2017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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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5年度投小字第490號
原 告 陳文周即辰美建料行
被 告 張文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106 年1 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捌仟參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需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蕭元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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