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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投小字第500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訴訟代理人 劉慶桐
被 告 洪育婷
呂麗雯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106 年2月8日所宣示之判決有誤寫之情形,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欄第二項關於「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蕭元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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