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105,投簡,106,201608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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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投簡字第10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尹振紘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游九妹、游鳳嬌、游換妹、游雅如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7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參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仟捌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張家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連歆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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