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105,投簡,137,201608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投簡字第137號
原 告 沈宥岑
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律師
複代理人 葉憲森律師
被 告 沈耀宏

訴訟代理人 沈雯秀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具狀撤回起訴,而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張家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連歆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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