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投簡字第162號
原 告 張進的
訴訟代理人 林伸全律師
被 告 吳鴻儀
吳武殿
吳武亭
吳麗雪
吳蝙
戚吳鳳娥
沈吳彩琴
吳總錫
劉吳美彥
吳昀蓁
吳總明
陳木常(原名陳世樺)
陳碧娥
鄭玉槙
陳琪遠
陳利維
陳均維
陳秀端
陳秀慧
張森瑤
張森根
張錫文
張備
張森
林天祥
張家霖
張曉芬
蘇碧麗
張秀妹
上二十九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陳綉滿 住南投縣○○市○○○路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提存物事件,本院於105年6 月28 日所宣示之判決有誤寫之情形,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4 受取人吳麗雪分割應有部分欄關於「1/140」之記載,應更正為「3/140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蕭元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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