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105,投簡,211,201609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投簡字第211號
原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南投林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張岱
訴訟代理人 廖健智律師
複代理人 許秉燁律師
邱鑫瑜
被 告 謝其坊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五年九月二十三日上午十一時二十五分在本院南投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蕭元鳴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