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投簡字第237號
原 告 陳秋玲
原告與被告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9,29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