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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投簡字第24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大為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9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參拾玖萬玖仟參佰零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陸仟肆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張家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連歆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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