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投簡字第292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周鴻俊
被 告 詹吉村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105 年10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玖仟柒佰伍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玖仟陸佰伍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2年8 月25日與訴外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萬泰銀行)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 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依契約書第3條、第4條、第7條及第11條規定,給付期限之借款利率按年息18.25 %計算,給付遲延後之利率按年息20%計算,借款人如未依約繳納本息,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詎被告自94年11月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積欠新臺幣(下同)109,755 元,及其中109,655 元自94年11月18日起至94年12月2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25 計算之利息,暨自94年12月22日起至104 年8 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未清償,嗣萬泰銀行將上開債權讓與原告,並已依法登報公告,爰依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
並聲明: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則經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書狀為何聲明或陳述。
四、法院之判斷:
(一)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交易記錄一覽、債權讓與證明書、讓與之登報公告等件為證,被告則經通知未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為利己答辯或聲明證據以供調查,原告主張之事實自堪信實。
(二)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洵屬正當,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本件訴訟費用1,210 元(裁判費1,100元、登報費110 元),爰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蕭元鳴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