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投簡字第45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柯艾玉
原告與被告李金治等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32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15,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8,920 元,原告僅繳納2,320 元,尚欠6,6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蕭元鳴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