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投簡字第487號
原 告 劉莉莉
被 告 蔡佳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1 月1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05年11月9日寄存於四平派出所,並於同年月19日生送達原告之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張家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連歆喬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