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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投簡聲字第36號
聲 請 人 功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榮
訴訟代理人 黃振銘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亞麥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5 年度簡上字第57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交付第一審(本院104 年度投簡字第438 號)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零四年度投簡字第四三八號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七日及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
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簡易庭104年度投簡字第438號民事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中,證人吳宗達、邱慶輝及聲請人於系爭事件開庭之實際陳述與筆錄上之記載尚屬有間,為釐清事實,聲請人需要明瞭系爭事件開庭之陳述內容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簡易庭104 年度投簡字第438 號損害賠償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張家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連歆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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