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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投簡調字第40號
聲 請 人 林麗香
即原告
代 理 人 林益輝律師
原告與被告鄭錫懋等間返還土地等事件,聲請人即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鄭錫懋、陳基崙之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蕭元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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