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106,埔小,123,201708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6年度埔小字第123號
原 告 臺中榮民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許惠恒
訴訟代理人 陳園蓉
被 告 黃江源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參仟陸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陸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張家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連歆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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