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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埔小字第180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陳木林
被 告 林慧珊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0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玖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丁婉容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蕭元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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