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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6年度埔小字第209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陳朝舜
被 告 楊建華
洪美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3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貳仟參佰柒拾捌元,及依附表所示本金計算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劉彥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湯文億
附表:
利息部分:
┌──┬─────┬───────────┬────┐
│編號│ 本 金 │ 利息起算日及截止日 │週年利率│
│ │(新臺幣)│ (民國) │ │
├──┼─────┼───────────┼────┤
│01 │ 30,034元 │自106年5月1日起至106年│1.15% │
│ │ │10月24日止 │ │
│ │ ├───────────┼────┤
│ │ │自106 年10月25日起至清│4.17% │
│ │ │償日止 │ │
├──┼─────┼───────────┼────┤
│02 │ 32,344元 │自106年4月1日起至106年│1.15% │
│ │ │10月24日止 │ │
│ │ ├───────────┼────┤
│ │ │自106 年10月25日起至清│4.17% │
│ │ │償日止 │ │
└──┴─────┴───────────┴────┘
違約金部分:
┌──┬─────┬───────────┬────┐
│編號│ 本 金 │ 違約金起算日及截止日 │週年利率│
│ │(新臺幣)│ (民國) │ │
├──┼─────┼───────────┼────┤
│01 │ 30,034元 │自106年6月1日起至106年│0.115% │
│ │ │10月24日止 │ │
│ │ ├───────────┼────┤
│ │ │自106年10月25日起至106│0.417% │
│ │ │年11月30日止 │ │
│ │ ├───────────┼────┤
│ │ │自106年12月1日起至清償│0.834% │
│ │ │日止 │ │
├──┼─────┼───────────┼────┤
│02 │ 32,344元 │自106年5月1日起至106年│0.115% │
│ │ │10月24日止 │ │
│ │ ├───────────┼────┤
│ │ │自106年10月25日起至106│0.417% │
│ │ │年10月31日止 │ │
│ │ ├───────────┼────┤
│ │ │自106年11月1日起至清償│0.834% │
│ │ │日止 │ │
└──┴─────┴───────────┴────┘
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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