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6年度埔小字第21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訴訟代理人 張景銘
被 告 陳貞佑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陸仟參佰參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肆仟柒佰陸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點七三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張家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連歆喬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