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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6年度埔小字第227號
原 告 南投縣清流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謝光明
訴訟代理人 楊如萍
被 告 王嘉琪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3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陸仟玖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六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三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劉彥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湯文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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