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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6年度埔小字第64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陶金陵
李秉修
被 告 曾弘宇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106 年5 月8 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肆仟玖佰參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參仟捌佰壹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需附繕本)。
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蕭元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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