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106,埔小,70,201705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6年度埔小字第70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訴訟代理人 張國强
複代理人 徐碩伶
被 告 林威龍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106 年5 月8 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捌仟肆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七六計算之利息;

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九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六九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五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六二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十三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五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五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蕭元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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