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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6年度埔小字第76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訴訟代理人 蘇容華
黃子凌
被 告 李旺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106年6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壹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蕭元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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