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106,埔簡,10,201701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埔簡字第10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原告與被告蔡添新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94,26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原告僅繳納500元,尚欠1,6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蕭元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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