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106,埔簡,115,201803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埔簡字第115號
原 告 王雲輝
被 告 南投縣埔里鎮公所
法定代理人 周義雄
訴訟代理人 沈鈺智
訴訟代理人 張績寶律師
複代理人 陳彥价律師
複代理人 莊惠祺律師
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尚有待調查之事項,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3月21日上午11時5分在埔里地方法院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劉彥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湯文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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