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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埔簡字第15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筑生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間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11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萬7,204 元(計算式:【72.34 +386.28+49.56 】平方公尺×910 元+8.5 平方公尺×560 元=46萬7,204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605 元,扣除上訴人上訴時已繳之1,500 元,本件上訴人應再補繳不足之第二審裁判費6,105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惠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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