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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埔簡字第5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談倩如
談倩君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潘欣蓉間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7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67,59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蕭元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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