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106,埔簡,64,201705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埔簡字第64號
原 告 廖朝順
法定代理人 廖怡婷
被 告 練文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3 月20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 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06 年3 月27日寄存於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鯉潭派出所,並於同年4 月6 日生送達原告之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其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張家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連歆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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