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106,埔簡調,45,2017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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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埔簡調字第45號
聲 請 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南投林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李炎壽
訴訟代理人 葉憲森律師
吳榮昌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潘頴銖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參仟玖佰陸拾元,逾期未繳納即裁定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者,應按訴訟標的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

而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其但書規定甚明。

按以土地返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起訴時土地之交易價額即市價為準,所謂交易價額,應以市價為準,法院亦非不得以政府逐年檢討調整之公告現值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參考(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抗字第683 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潘頴銖將坐落南投縣○○鎮○○○段00地號土地上占用面積859.29平方公尺、南投縣○○鎮○○○段00地號土地上占用面積529.47平方公尺(下稱系爭土地)返還予聲請人。

經查,系爭土地於民國106年1月之公告現值各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490 元及71元之價額,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458,644元【計算式:(859.29㎡×490元/㎡)+(529.47㎡×71元/㎡)=458,644 元,即請求返還土地面積乘以106年1月間系爭土地之各公告現值,四捨五入至整位數】,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60 元。

聲請人僅繳納1,000元,尚餘3,960元未繳,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應予補正。

爰定期命聲請人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劉彥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連歆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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