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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投勞小字第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裕輝
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瑋昕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1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蕭元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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