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106,投原簡,3,20180305,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投原簡字第3號
原 告 謝青燕
被 告 金晏汝
當事人間損害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18日所為之判決有誤寫之情形,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金晏汝「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劉彥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湯文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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