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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投司簡調字第74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 規定,繳納聲請費,其中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
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
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
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
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撤銷遺產分割登記而聲請調解,惟未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114,403元,並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聲請費1,000元,該裁定於106年8月18日送達於聲請人,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
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卷可稽,是其聲請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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