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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6年度投小字第128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雪芬
訴訟代理人 李銘宏
王炳智
被 告 許聰志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6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柒仟陸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張家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蕭元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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