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106,投小,14,201702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6年度投小字第14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尹耀萱
張順利
被 告 陳正吉
溫淑評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106 年2 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捌仟貳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蕭元鳴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