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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6年度投小字第168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林晋校
被 告 吳茗媛
吳萬伍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106年6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捌仟零肆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附表:
┌──┬─────┬──────────────┬──────────────┐
│編號│本 金│ 利 息 │ 違 約 金 │
│ │未清償餘額├──────────┬───┼──────────┬───┤
│ │(新臺幣)│ 期 間 │年利率│ 期 間 │年利率│
├──┼─────┼──────────┼───┼──────────┼───┤
│ 01 │ 48,041元 │自105年10月1日起至10│1.15% │自105年11月1日起至10│0.115%│
│ │ │6年4月25日止 │ │6年4月25日止 │ │
│ │ ├──────────┼───┼──────────┼───┤
│ │ │自106年4月26日起至清│4.17% │自106年4月26起日至10│0.417%│
│ │ │償日止 │ │6年4月30日止 │ │
│ │ ├──────────┼───┼──────────┼───┤
│ │ │ │ │自106年5月1日起至清 │0.834%│
│ │ │ │ │償日止 │ │
└──┴─────┴──────────┴───┴──────────┴───┘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蕭元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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