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106,投小,191,201708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6年度投小字第191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彭永勝
被 告 張永忠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陸仟玖佰貳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六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張家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連歆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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