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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投小字第246號
原 告 朱志豪
原告與被告鄭禮鵬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記載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
經本院查詢被告鄭禮鵬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亦無所指被告「鄭禮鵬」之戶籍資料。
二、原告應具狀記載被告之真正姓名、住所或居所並檢附其戶籍謄本陳報本院,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蕭元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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