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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6年度投小字第296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訴訟代理人 陳文郁
賴哲樟
被 告 蔣思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參仟玖佰肆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劉彥宏
附表:
利息部分:
┌─────┬───────────┬────┐
│ 本金金額 │利息計算期間(民國) │週年利率│
│(新臺幣)│ │ │
├─────┼───────────┼────┤
│ 93,940元 │自105年11月1日起至106 │1.15% │
│ │年6月28日止 │ │
│ ├───────────┼────┤
│ │自106年6月29日起至清償│2.15% │
│ │日止 │ │
└─────┴───────────┴────┘
違約金部分:
┌─────┬───────────┬────┐
│ 本金金額 │違約金計算期間(民國)│違約金計│
│(新臺幣)│ │算方式 │
├─────┼───────────┼────┤
│ 93,940元 │自105年12月2日起至106 │年息 │
│ │年6月1日止 │0.115% │
│ ├───────────┼────┤
│ │自106年6月2日起至106年│年息 │
│ │6月28日止 │0.23% │
│ ├───────────┼────┤
│ │自106年6月29日起至清償│年息 │
│ │日止 │0.43% │
└─────┴───────────┴────┘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連歆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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