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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投小字第307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彭永勝
被 告 蔡玫蘭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0月3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柒仟零肆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陸仟捌佰肆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六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丁婉容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僅被告得提起上訴,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狀。
(須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蕭元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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