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106,投小,335,2017113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投小字第33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錫興
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分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11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2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蕭元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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