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106,投小,344,201711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投小字第344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文祺
訴訟代理人 林美芳
陳慕勤
被 告 陳致修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0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壹佰玖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陸仟柒佰伍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七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丁婉容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僅被告得提起上訴,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狀。
(須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蕭元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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