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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投小字第400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朱宏霖
常治平
被 告 黃中和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2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壹仟零柒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壹拾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丁婉容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蕭元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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