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投小字第435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張智賢
被 告 劉衿綿即劉佳旻
特別代理人 蔣宛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
又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
民事訴訟法第210條、第262條第1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業經辯論終結,惟本件原告具狀撤回訴訟,有原告之聲明撤回起訴狀在卷可憑,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劉彥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湯文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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