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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6年度投小字第60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訴訟代理人 鄭正福
江至欣
被 告 黃郁瑄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貳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點五八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張家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連歆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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