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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投簡字第136號
抗 告 人
即 上訴人 陳世明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陳木通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24日之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蕭元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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