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106,投簡,138,201706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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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投簡字第138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蕭百晴
被 告 陳武勇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106 年6 月2 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陸仟陸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六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1年7 月9 日與訴外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萬泰銀行)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 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依契約書第3條、第4條、第7條及第11條規定,給付期限之借款利率按年息18.25 %計算,給付遲延後之利率按年息20%計算,借款人如未依約繳納本息,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詎被告未依約繳納本息,尚積欠新臺幣(下同)146,676 元,及自94年12月13日起至95年1 月16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25 計算之利息,暨自95年1 月17日起至104 年8 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未清償,嗣萬泰銀行將上開債權讓與原告,並已依法登報公告,爰依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

並聲明: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則經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書狀為何聲明或陳述。

四、法院之判斷:

(一)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交易明細表、債權讓與證明書、讓與之登報公告等件為證,被告則經通知未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為利己答辯或聲明證據以供調查,原告主張之事實自堪信實。

(二)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洵屬正當,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本件訴訟費用1,550 元,爰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蕭元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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