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投簡字第160號
原 告 冠盤房屋
即反訴被告
法定代理人 呂炳煌
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律師
被 告 林瑞豐
即反訴原告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有再調查之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十九日下午3 時50分在本院南投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兩造應提出系爭不動產居間契約之訂約當事人之證據(即證明究係冠盤房屋抑或現代房屋陳彩雲與被告即反訴原告林瑞豐所訂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蕭元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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