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106,投簡,213,2018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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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投簡字第213號
原 告 林宏村
訴訟代理人 陳美惠
原 告 劉 媄
被 告 黃學元
許秀珍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十六日下午二時二十分於本院南投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07 年3 月5 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07 年3 月19日宣判,惟因本件原告林宏村係主張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被告許秀珍應將南投縣○○鎮○○路00號房屋騰空並返還,然前開法條之前提係原告林宏村必須為所有權人,惟前揭房屋未辦保存登記,且依前揭房屋之稅籍證明書所載納稅義務人為林明亮,亦非原告林宏村,是原告林宏村應於107 年3 月20日前,具狀向本院說明對被告許秀珍提起本件訴訟之請求權依據究為何,並附繕本2 份,另應補提被告2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爰諭知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7 年4 月16日下午2 時20分於本院南投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丁婉容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蕭元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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