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106,投簡,304,201711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投簡字第304號
原 告 承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純芳
訴訟代理人 陳榆樺律師
被 告 林惠靜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價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1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伍萬玖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捌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劉彥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連歆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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