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NTEV,106,投簡,363,2017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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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投簡字第363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鄒梓亞
何新台
被 告 葉映慈
曾柏菁
曾秀雯
曾吉旺
葉莊錦媱
葉映嫺
葉桂鳳
曾貴美
曾貴珠
曾桂人即曾桂雪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二十分於本院南投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當事人間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06 年12月12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06 年12月26日宣判,惟因南投縣○○鎮○○○段000 地號土地之共有人之一曾献壽於93年1 月24日即已死亡,故曾献壽之應有部分已因繼承之法律關係而歸其繼承人所有,然曾献壽之繼承人就此部分未辦理繼承登記,原告應依上開說明補正訴之聲明,並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七日內補正,繕本並逕送被告。

爰諭知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7 年1 月23日下午2 時20分於本院南投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蕭元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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