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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投簡字第368號
原 告 藍錢華
被 告 蕭進源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尚有待調查之事項,應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奕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聖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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